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筑业黑龙…文章来源:转发点击数:1001更新时间:2009225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f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