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
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包合同。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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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
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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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