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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集中供热管理实施立法。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政府出台的管理措施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反映民意,集中体现民智,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首善之区提供法律保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将(草案)》全文在《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中涉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10日前反馈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请注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电话:号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050011电话:86688755开通时间:通时间:9:0011:3014:0017:000011:3014:0017:1117(节假日除外)电子邮件:she
tieyi
@sohu.com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f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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