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产品。但是在血液与亲体脱离到植输入受体体内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极其危险最常见的是感染病毒或病菌使接收者身体受到严重威胁。但有的学者根据我国《血液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认为输血用的血液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原则上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的。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没有把血液纳入产品范围内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州在判决中已经承认血液为产品了。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判决中认为尽管血液不是制造产品但因输血供人“消费”也应视为产品负责提供血液而使患者染上肝炎的血库应负赔偿责任。②例如199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但一些不法血站非法采血所导致的致损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更为严重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将血液及血液制品规定为“产品”并追究其缺陷产品责任可以有效遏止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煤气、天然气、热等无形产品
f尽管煤气、天然气和热等都是无形产品但都是工业产品是能为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并且也都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如1997年底发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的管道煤气中毒事件该事件中由于芜湖燃气总公司提供的水煤气热值低气压不足一氧化碳含量高且未进行过加臭处理致使数十人在短短两年内死于煤气中毒。③对于这种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只有认定其为缺陷产品并对其提供者依严格责任原则追究责任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因而把煤气、天然气和热纳入产品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特定的智力产品
“智力产品”是英国学者惠特克使用的称谓主要是指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图、成文信息材料等。与一般产品不同智力产品不仅有其物质载体如纸张、磁盘、盒带等而且还包含着丰富的智力内容在多数国家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调整范围。但是国外有不少学者主张将智力产品视为产品因为智力产品同样存在诸如书籍内容有误、信息数据不精准、电脑软件程序失灵等产品缺陷也会造成使用者的损失。在域外司法实践中已有将智力产品视为产品的判例。④在一般情况下智力产品作为人们的精神食粮主要功能在于传播知识、消遣娱乐如果对一切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