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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式样五)
1999年10月25日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备件和程序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四章合伙所资产
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二节增资、减资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合伙人会议律师大会所主任机构设置
第一节职能部门第二节业务部门第三节分支机构第九章第十章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
第一节合伙人利润分配第二节债务承担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制度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f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第三条合伙所依法接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条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第六条服务宗旨:
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服务对象: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业务范围:a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b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执行;c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e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f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fh出具律师意见书i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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