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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a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b担任本所主任、副主任与主任助理或部门主任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和被推选权;c提出修改本所章程的合伙人协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d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e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退伙、中止合伙人身份、退休;d依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本所相关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f参与本所利润的分红权;g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a遵守本合伙协议和合伙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b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c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绩获半数以上合伙人认可;e在合伙所中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伙业务,除非得到合伙机构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f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和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g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①仲裁员;②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③社会公益性兼职。h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i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报告的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f①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②社会兼职工作;③出国、出境;④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⑤给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故隐患。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6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条件的限制。j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k法律、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合伙所合伙人依资历、能力、贡献和持股数量分为二级,即高级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各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第十二条除发起人外,高级合伙人入伙的条件:a为本所一般合伙人并担任一般合伙人三年以上;b具有专职律师身份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c在本所有连续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领导与分管的业务部经济效益突出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执业业绩获合伙人会议认可;d具有较高道德素质和领导水平,有公认较优秀的律师业务能力;e身体健康,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f持有本所股份10以上;g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高级合伙人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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