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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行使期间内收到乙方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各项准备工作,甲方有权陪同该物业的潜在承租人查看该房屋,乙方应予以配合。3、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应遵守如下规则:1如乙方未在优先承租权行使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欲续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2如在优先承租权行使期间内,甲、乙双方无法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七条房屋的交还1、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承租物业,交还时所承租物业要恢复原状(甲乙双方同意附表二所确定状态为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物业之最低验收标准),若该物业在乙方交还时的建筑结构状况与甲方交付时的结构状况不同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2、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之内迁出该物业并交还原有设备和家具,并将乙方自有物品予以清理,办理交还物业的手
f续。上述期间内除租金以外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交还该租赁标的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租赁合同最后一月日租金两倍的使用费。若超过5日,乙方仍未将该物业内的可移动物品清理完毕,则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在邀请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自行处置该剩余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清理该些物品所需的费用。因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标的产生的任何纠纷,甲方均有权起诉至法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3、乙方交还承租物业时,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一切安装在该物业内部固定的设备和装修物,乙方负责恢复交付时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4、承租物业内涉及可能损害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装修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否则,如果造成建筑物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5、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有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之费用(统称“欠款”)尚未清偿,同时,乙方有转移其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情形的,则乙方的上述转移行为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中止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提供货梯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的服务,中止受理乙方的上述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的出门申请和中止办理乙方指定的搬运人员(包括自然人和任何实体)的进出许可,直至乙方清偿上述欠款为止。本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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