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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f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项目申报。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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