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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第八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第九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十条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第十一条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第十二条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运作原则与方式
f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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