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37、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8、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39、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40、法律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41、法律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42、法律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4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4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f4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4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4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4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49、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50、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51、“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一定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