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产品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各自承担责任。(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判决被告西北工商报社登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省医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省医疗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第一项判决,撤销第二项判决,并判决省医疗公司赔偿15万元,工商报社赔偿05万元。4、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2期)(1)事实概要:被告魏锡林以原告之女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为原型创作小说《荷花女》并发表于《今晚报》上,文章虚构了一些有损原告及其女名誉的情节。原告及其亲属两次要
f求《今晚报》停载,均遭拒绝。(2)裁判要旨: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陈秀琴和吉文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一些损害二任名誉的情节,其行为损害了二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影响,消除名誉,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审法院认为原审正确,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5、徐良诉、赵昌伟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4期)(1)事实概要:被告赵昌伟对无事实根据的传闻,不作调查核实,便撰文给《上海文艺报》,该报社预料到该文发表会侵害原告名誉,但对事实不经核实,只是隐去原告姓名后予以发表。(2)裁判要旨: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昌伟不经核实便撰写有损原告名誉的文章并予以发表,致使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原告人格,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上海文艺报》明知该文的发表会使原告人格受损,仍未经审查核实并对该严重失实之文予以发表,贬低原告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影响的作用,其行为不仅是工作失误,而且具有主观过错。(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关于报刊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精神,判决原告胜诉。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