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侵犯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责任。2、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9年第2期)(1)事实概要:原告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实被河北一家日报报道后,被告刘真毫无事实根据,撰文声称该报道失实,在作品中以严重侮辱性语言侮辱原告人格,并将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社。《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或发表或者全文或删节后转载。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凭空侮辱原告人格,而且一稿多投,进一步扩散影响。四家杂志发表、转载该侵害名誉权的作品,使影响进一步扩大。以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被告根据其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刘真、《女子文学》编辑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90年第2期)(1)事实概要:被告省医疗公司对他人反映的情况即原告康达医疗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价格高出国家牌价,未经核实,随意提供给报社;被告工商报社未经核实便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原告康达公司,致使报道内容失实;当文章见报后康达公司有不同意见时,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此情况,而省医疗公司向报社致函追认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名誉权。(2)裁判要旨:原告系独立的法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经营医疗器械设备,其行为合法。被告省医疗公司和省工商报,对他人反映的情况,不经核实,竟在报纸上指名批评原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