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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对一些侵权行为案件做出正式的批复或答复;7(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01年底,刊登了将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得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答复、复函等,是其对个案处理的司法意见,相关法院在处理此等案件时无疑应当遵循,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当参照。《最但是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作为具有大陆法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判例及判例的先例性效力我国多数学者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法院裁判自律的机制逐步建立作为法律补充形式的“判例法”或者铸造“灰色的法律”。8如何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案例之作用与效力确实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新问题:(1)在1985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以类似方式发表过案例;(2)这些发表的案例多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而是下级(各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及其先例性效力问题发表直接意见;(4)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所有内容包括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9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目前条件下此类案例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特殊的指导性作用。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审理得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些案件,其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某种榜样或示范。事实上,它会强烈地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上诉程序撤销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包括那些审理不当的侵权行为案件的判决。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给予充分的重视,当事人也应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10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件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探讨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得失,并为未来选择适于发表的案例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一、侵害名誉类案件(一)案件概况11
f1、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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