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
目录引言一、侵害名誉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二、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四、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五、产品责任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七、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八、侵害著作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九、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一、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二、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
引言1
f大陆法系的民法研究一般十分注重理论体系和建立在一定理论体系之上的法律制度,而不十分重视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个别案的审判经验和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往往被忽视。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其命运也大抵如此。然而,与物权法和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各国(地区)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显得十分简略,基于一般条款建立起来的法国侵权行为法不过5个条文,与此类似的《日本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也只有16个条文。以递进列举模式建立起来的《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2虽然有31个条文,但是与洋洋洒洒数百条的合同法相比较还是显得过分弱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56个条文,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有18条(第117条-134条),此外,第106条-第110条的大部分规范也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法规范。在这样一个并不庞大的民法通则体系中,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比较,已经有所提高。但是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较,又确实是“小巫见大巫”了。3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如此简略,并不等于侵权纠纷并不复杂不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事实上,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在民法典之外,调整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大量见诸于(1)单行民事法律法规;4(2)法院的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现状也有类似之处:(1)在民法通则之外,存在大量调整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5(2)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6(3)最高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