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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社发股→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最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计划文件。
第八条所有教育基建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三章勘探与设计
第九条凡建筑层数为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按要求都要实行地质勘探。
第十条需要勘探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地勘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基建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
设计操作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中心学校、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共同协商绘出设计方案图,经县教育局基建站长签字同意后送局分管基建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再送设计院设计。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取图送基建站安排预算与财评。预算之前,教育局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对设计图要仔细审查,审查设计图与方案图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报站长与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地勘与设计单位的确定方法,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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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地勘与设计费用从项目费中据实安排,县教育局统一支付。地勘与设计费标准按当年联席会议研究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质监与安监
第十四条质监与安监分别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在300m2(含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实行质监与安监。
300m2以下的新建项目,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道路硬化、挡土墙等项目因有关条件不具备由县教育局基建站、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对工程实行监管。
第十六条质监费按现行政策免收,安监费按文件标准收取,费用由施工单位按文件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项目学校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方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凡被住建局安监站及其它安全监督部门查处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未到位的,项目学校可拒绝付款,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第五章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所有基建项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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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行监理。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
合同。第二十条监理是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为项目负责质
量与安全监管的单位,项目建设期间按监理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理公司与收费标准的确定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从项目资金中据实安排,由县教育局统一支付。
第六章工程预算与财政评审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图完成以后,由项目单位交县教育局基建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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