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6〕30号)、《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隆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校园规划
第一条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校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全县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先制订校园规划,再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校园规划应先由规划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制订初稿,初稿完成后由各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初审同意签字盖章以后,交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最后交规划部门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已有规划的学校,将规划交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县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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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及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如需变更,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规划局专家一起修订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凡需建设的项目单位(指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向县教育局基建站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有学校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理由,完小以上学校需有校园规划)。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制订当年教育基本建设实施计划(讨论稿),讨论稿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后交县教育基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选址与审批。项目确定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政务中心相关领导现场察看,符合国土、环保、规划等条件后,方可办理选址立项审批,有关费用从当年项目经费中据实安排,教育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立项审批。由项目单位(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项目建设投资立项审批表”,经规划、国土、环保、教育、财政、消防等部门审批以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资金审批。根据县教育局基本建设实施计划,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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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目学校(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批表”,其审批顺序为:县教育局基建站→县教育局分管基建领导→县财政局教科文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