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
f《风险揭示书》。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f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