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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
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
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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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
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
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费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
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九条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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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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