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十四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
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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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
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和租金。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
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
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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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
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