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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网络之“纽结”,法律概念目睹了法律自身成长的整个过程。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发展史实际上就是法律概念的演变史。而如果说法律发展保持着历史的连续性,那么法律概念自身也就存在着一个意义流变的历史过程。虽然我了门无法确切地知道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之名称,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我们当下的法典仍在名称上沿用着这一概念,但它的意义也许早己面目全非了。不过,依照前面对法律概念生成的探讨,立法者主要是在形式上为我们设定了法律概念的躯壳,而法律概念的实质内容却是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显现与丰盈起来的。因而,虽然我们承认上述法律概念意义之的流变乃是一个“自然”的社会发展过程但同样需要说明的是,这仅仅是在将法律概念意义之流变置入宏观的法律发展史之角度时才可成立。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来自对法律概念在不同理论体系中所担任角色之考察。而这一考察也将表明,在不同的理论脉络中,法律概念之意义显现既遵循着不同的路径,同时又因其立场上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概念实质内容理解上的差异。
隐名股东之股东查阅权的法理基础基于一则案例的分析赵莹雪【摘要】隐名股东,是指对公司实际出资,但未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是工商登记中被记载的出资人。在实际案例中,由于股东的概念不明确,导致同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出现。本文以一则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诉请行使账簿查阅权案为背景,通过法理学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评价。二、分析方法笔者对此案例的分析方法源于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一书,即:事实关系A,经利益衡量,应得出法律效果Y,但找不到法律规则与之相应,直接使得法律概念X法律效果Y正当化与合法化;此时,先分析事实关系A(构成要素为a,b,c,d,e,f);其次,找到某一法律规则,其对事实关系B(构成要素为a,b,p,q,r,s)赋予Y法律效果;如果,存在法律概念X(构成要素仅为a,b),且该法规对于事实关系B赋予Y法律效果(实际上是法律概念X的效果)。那么,法律概念X的事实关系A,应当依据法律规则而发生法律效果Y。这样,就使得法律概念X法律效果Y合法化与正当化。用数学的逻辑方法表示,即为:已知A{abcdef},与A相关的B{abpqrs};若X{ab}∈A∩B,X→Y;则B→Y。三、案例分析基于以上分析方法,对本案例进行分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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