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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内在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权职责范围的科学依次划分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所谓中西合璧,具体地说就是,在首先确保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继续保持上述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而不再增加任何新的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载体的前提条件下,只是参照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实际具有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权力结构方法和构造原理,通过适当改革,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之间那种以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分、定位无层、权责无序和无法制衡为特
f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中所原有的职权职责范围,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之间实现相互融合与统一,进而使我们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努力探索建立起一种既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又能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它应该并且只能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同西方国家内部那种以私有制为基础、具有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属于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所以,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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