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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210522024;(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f(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第九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就新吸收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第十条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承认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并承诺不以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本协议规定之外的原因改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一)享有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二)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酬、分享利润和积累的权利;(三)享有推荐新合伙人的权利;(四)享有提议解除合伙人资格、聘用或辞退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五)依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合伙人的义务:(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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