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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事务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基本财产状况;(三)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四)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财产;(五)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以任何事务所的资产或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六)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f1、仲裁员;2、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3、社会公益性兼职;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七)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八)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2、社会兼职工作;3、出国、出境;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5、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十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但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报告时间的限制。(九)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十)法律、合伙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出资和分配第十三条本所的共同出资为十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按20比例出资: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权利。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第十五条归个人所有的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因本所业务需要需由事务所使用,则参照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六条新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当时资金积累及无形资产情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七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f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程序:(一)由财务主管编制减、增资草案;(二)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第十九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增加或减少出资的原因;(二)增加或减少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三)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数额;(四)现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五)增加或减少出资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六)增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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