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之后,能够有所改变的只不过是资产责任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等一些具体形式,而不应该也绝不允许改变其原有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在探索建立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始终注意确保坚持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继续通过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四个机构载体来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虽然还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与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社会性质,但它毕竟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毕竟同西方公司制企业那种同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因而在它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相互促进的地方。况且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经过上百年的实践,积累了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其中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已经成为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并行之有效的所谓“国际惯例”。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都还远远不足。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首先确保不影响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前提条件下,注意有选择地适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起来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特别是注意认真研究、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已经
f形成国际惯例的有关现代企业权力结构方式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做到博采众长而又不盲目崇拜,不过于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经验模式和国际惯例,注意使洋为中用、西为中用,使西方经验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中西有机结合,从而促使我们在尽快破解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难题上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必将会对我们最终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真正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和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一个重要保证和促进作用。因此,通过这种有分析地向西方学习所实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