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
(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
f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是本项目物业管理的招标人。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招标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