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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饮酒者。8)工作场所吸烟。(吸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3、大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3)故意撕毁公文者。4)未完成工作任务、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造成重大影
响或损失者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7)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
造成损失较小者。
f8)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4、除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7)对其他员工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10)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者。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16)其它应给予除名之情况。5、处罚标准:口头警告,扣10元;小过1次,扣100元;③大过1次,扣200元;④除名,扣除所有奖金。上述处罚实行累计、不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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