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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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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
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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