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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意见表》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风险管理部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审批结果的产生1、项目的表决总票数在五票及五票以上为有效票数;2、分管业务的经理对公司的每一个参评项目须到现场察看;3、表决结果的产生:
f(1)赞成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反对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3)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4)担保项目或投资项目超过注册资本金10以上的,需最少董事会成员一名以上现场考察企业,董事会70成员通过,方能担保;第三十条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评审会赞成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其赞成票最多按两票计算。对于仅仅因为一张必要票而导致赞成的评审会结果与业务部门报审的要求差异悬殊有可能引致无法操作时,评审会主任可提请董事长评审投票。第三十一条评审会决议经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审核,并经评审会主任和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决议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实际操作并签订保证合同的,过期应视为新项目重新报批。第三十三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的复议的处理:1、若担保条件有如下之一情形,可提请复议,有风险管理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1)、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反担保物增加;(2)、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金额降低;(3)、还款方式银行审批的结论与我司评审会决议有出入,可以以银行的审批结论为准。2、对于反担保物减少或担保金额增加,差异在5范围以内的,可提请审批流程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按授权权限应上溯至董事长审批)。3、对于担保费率或保证金方面复议的,可提请审批流程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审批。超权限的报董事长审批。
f4、对于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形,可走流程复议,有风险管理部发邮件给各评委签署意见。5、对于其他有重大变动情形的(由总经理定),须提交评审会审议。第三十四条再议项目必须上会;第三十五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反对的项目,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上会,若原反对的理由已经得到解决,在征得评审会主任的书面允许后,方可安排上会再议,评审会主任可视情况邀请董事长或评审投票;若反对项目再议结果仍为反对,则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上会申请。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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