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五金配件等。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物资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二)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三)审批发料的计划员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四)存货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五)若某职位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时人员负责,避免暂时的职务重叠。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仓储处负责办理物资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物资出库业务,
f审核相关表单并及时录入系统,妥善保管所有存货收发凭证并装订成册,定期盘点库存物资,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存货核算业务及对相关存货管理的监督;(三)客服处负责成品发货、销售退换货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
表单的填制;(四)采购部负责外购品入库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表单的填制和报账、付款事宜;(五)质量控制处负责相关物资出入库的质量检测事宜。第五条公司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六条各部门领用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消耗性库存物资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领用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库存物资或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本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定由某部门负责实施某项工作(获得授权),该项工作实施部门负责人才有权批准领用与指定实施工作有关的库存物资。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九条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决定权由公司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行使,并报公司负责物资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