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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f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f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日常沟通,以使中小股东有充分机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宜上向公司提出意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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