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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程序与方案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莫少平、杨光先生分别委托任大鹏、郭民岗先生出席会议,会议由李学林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修正案》增加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可附带罚款或降薪等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
原第六章附则
现顺延为第七章附则原条款顺延。
二、《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北京证监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作出修订如下:
原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f(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如发生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事项,按照公司《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中责任追究条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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