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校企合作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涵及原则
1、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校内实训基地。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开展实践教学、在真实环境中、真实的岗位上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
2、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基本模式为,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提供(或捐助)设备及其它软性实训资源,学校在真实的生产环境中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同时企业利用实训基地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3、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满足专业技能培养需要的原则。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生产性内容、实训设备及规模应与专业技能培养相一致,不应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4、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企业利用实训基地开展的商业性生产经营活动,若存在较大经济利润,学校应收取水电等费用,以及参与利润分成并将分成纳入学校技术服务收入。
5、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合法、依规经营的原则。合作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不宜引进的合作项目范围: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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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6、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合作年限一般为五年,五年后根据合作情况可以续签合作协议五年。第三条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内、外的企业围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开展有关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2、负责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审批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的开展,做好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先进经验。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是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