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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为此,本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本法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从预防的角度,将职业病危害从源头截断,避免职业病危害的产生。2、控制。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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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消除。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二、防治职业病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三、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们健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把它列为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把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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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所谓健康,按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指消除疾病并实现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健康权,是指人们对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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