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第132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在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股权)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在交易中心进行可转债的非公开发行、登记结算、转让、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f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发行人”,是指合法成立的,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包括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等机构,和具备一定风险识别、承受能力和资产要求的自然人;第六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转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可转债,不得以可转债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可转债份额转让。第七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八条发行人应当引入推荐机构协助、辅导可转债发行,并委托推荐机构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对可转债实施后续监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交易中心认可的服务会员出具。相关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签署和所在机构盖章确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交易中心认可的服务会员出具,并由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