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xxxxxx原告:xxxx,女,汉族,岁,住址同上。
原告:xxxxx,女,汉族,1941年1月7日出生,住址:xxxxx被告:xxx,男,汉族,60岁,住址:xxxxxx,电话:1xxxxxx49。被告:xxxx,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xxxx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两被告口头协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叶春玲搬出房屋及返还房屋给原告。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人,有祖居屋位于阳西县程村镇文山朗村66号,该屋的宅居地在1953年登记在原告xx、xxx及已故亲人xxx、xxx、xx名下。1991年5月份原告xxx拆旧屋建新房屋,建起一座二层楼房,面积约140平方米。该房屋建好由原告和家人居住,近几年原告另建好房屋到外居住,不在该旧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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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9年10月份,被告xxx因吸食毒品及赌博欠债,急需钱用,被告xxx当时向被告xxx提出买该旧祖屋。被告xxx在父亲xxx、母亲xxx、大姑xx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xxxx旧房屋转卖给被告xxx,房屋转让价为叁万肆仟捌佰元(34800元)。被告xxx收到款后,自己将钱花掉,没有告知原告卖旧房屋的事。原告在2011年5月份才知道xxx卖房给被告xxx即提出异议、要求收回旧祖屋经协商无果。后经村委会调解也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阳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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