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第十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f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五)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f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二)认为起草部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