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鹿乡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第四条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参与学校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f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第六条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第七条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第八条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第九条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行政领导每年在教代会上作一次述职报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代表要求就有关问题作专题报告,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妇女、民主党派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
f代表。第十三条各年级,处,室根据学校代表分配名额,酝
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选的代表必须经大多数人同意。
第十四条代表不履行义务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消其资格。取消或撤消代表资格须书面报告学校工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提出提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三、有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