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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为合伙门店的前台收银员。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
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f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3被依法撤销;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f(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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