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013【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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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流经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主要河道及其出海口门,北江大堤内芦苞涌、西南涌至伶仃洋的河道和韩江及其出海口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流域统一综合规划实施管理。前款规定外的跨市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跨县(区)的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