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实质性测试:(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稽查人提供资料或陈述材料,并查阅有关账簿、单证;(四)抽样审查;(五)其他合理方法。第十条稽查人员运用抽样审查方法验证进出口守法类指标的,样本数量应当足以支持稽查组的判断,并按照以下抽样要求对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货物等进行审查:(一)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1;(二)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未达3000万美元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3;(三)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未达1000万美元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5。稽查人员抽样报关单总数不得少于30票,报关单总数为30票以下的,应当审查全部报关单。
第三章验证稽查的程序第十一条企业稽查部门应当自签收企业管理部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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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验证稽查联系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查人送达《稽查通知书》,组织实施验证稽查。
第十二条稽查组应当自送达《稽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向被稽查人送达《稽查结论》,并向企业管理部门反馈验证稽查结果。
对需规范整改的,验证稽查完成时限不得超过90日。其中,规范整改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财务状况类或进出口守法类任一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不能通过验证稽查的,可以不再对其他指标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仅内部控制类或贸易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但具备规范整改条件的,应当以《稽查意见书》(附件2)形式向被稽查人提出规范整改意见。
稽查组应当对被稽查人规范整改涉及指标进行复验,复验应当在规范整改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违规、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做出稽查处理。
第十六条稽查组完成指标验证后,或对规范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后,应当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提出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的初步意见,并随附稽查事实证据材料送交审核。
第十七条经审核后,稽查组应当将稽查认定的事实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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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后,报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确定
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第十八条海关应当根据《稽查报告》做出相应的《稽查
结论》,告知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