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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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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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其中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包括购房、购车、装修、旅游、教育或购买其他耐用消费品等。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