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