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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计量检定员资格。(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书;(二)考核合格证明。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第十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