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县总对自己经手的货物损失、责任承担风险,包括市场铺货不能结款的风险等(含倒闭企业不能结款的风险)。
f货物退货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责任,县总、地总离任无法交清的由省总交清。县总离任无法交清的责任由地总交清;市场交接应分清过期、临近效期等需承担退货费用的药品品种、数量,当时能分清应承担退货费用的由离任者承担退货费用,破损不能销售的由离任者承担。接收后的责任由接任者承担。对逃离市场,不做市场交接产生的近期、过期货物按离职者欠款处理,能做退货处理的,退货费用由离任者承担。因手续不全无法追缴的县总欠款由地总承担,地总欠款由省总承担。对大店、连锁店“进店费”的交接,按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冲货责任按权责发生制由经营者本人承担,县总、地总离任补偿不了的由上一级负责人承担。省总对本省的药品冲货按冲货文件承担
责任。
第八条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各种证件等经营手续,给予乙方适当的首次市场铺货。
f2、甲方依据市场需要投入广告和指定促销措施,具体实施方
案由甲方自主实施。
3、甲方有权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规者依据相关规定处
理。
4、乙方开发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经营
秩序。
5、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和规定的产
品价格进行合法经营,违规者按冲货规定赔偿损失。
6、不得兼营未经甲方允许的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其他厂家的任何产品,违规者甲方有权单方给予解除合同。第九条乙方享有其合理市场收入所得的成果的权利。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长期经营。乙方如因工作调动,正常离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着修药法【2006】5号文件执行。第十条乙方享有稳定工作岗位的权利。乙方遵守甲方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乙方无违规、违纪时,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其岗位,如果确需变动乙方岗位时,必须经其同意。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乙方有按照甲方的文件配合交接的义务。对经催告拒不交接者,
f甲方按拒绝交接货物价值的数额报司法机关按职务侵占处理。对大店、连锁店的“进店费”的交接,按着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一条乙方在离职时,必须按照甲方财务有关交接的规定办理,不得以投入市场费用等借口拒绝交接,故意隐瞒持有的货物,视为对甲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