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此基础上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xxx犯强奸罪辩护人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属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刑法未遂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x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归案后,积极悔罪。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在家一贯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
刑事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x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xxx事后曾想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抚慰供述中有被告
f人想给被害人1000元的经济补偿,就当这事没有发生过。说明被告人事发后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想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五、被告人xxx在案发时刚刚满18周岁。对于刚刚成年的人,由
于发育的差异化,可能会存在心智还没用达到成年人的程度的个体。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系犯罪未遂,其主观的恶性相对较小,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其他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