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福建某某律
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罗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已全面了解案情,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罗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现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的伤情不似为被强奸时所留下的。1、从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编号为20051324《法医门诊鉴定书》来看,被害人的伤情,都是击打痕迹,而没有强奸案件中特有的抓痕,且受伤的部位也不是强奸案件所会特别产生的独特部位,如会阴部及胸部。从被害人的笔录中看到,其在对被告人罗某某做了长时间的抵抗,那么就应当会在其身体的胸部及会阴部出现抓痕。然而,被害人却没有这种伤痕。2、被害人离开被告人的时间为中午12点左右,而其报案时间却是14点多,其间有两个多小时的空档时间。这两个多小时中,被害人被他人击打成伤的可能性无法排除,且被害人陈述其被被告人殴打,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这一事实。而在其陈述中说有人看到被告人有殴打她,但今天证人潘永钗到庭,证明其并没有看到被告有殴打被害人。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已被他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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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只有一份福建省公安局做出的闽公刑DNA字(2005)第213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内裤提取的可疑精液为罗某某所留,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有插入被害人的身体,即没有被害人阴道内被检测的材料,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插入被害人的身体。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强奸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强奸罪,希望合议庭能采取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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