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不到位,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行业协会在我国已发展了20多年,至今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机构等进行定位。而目前现有的一些政策法规,已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正因为法制不健全,严重滞后,使行业协会工作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合法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协会应有作用的发挥和规范运行。受到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行业协会和其它类似社团组织职能界限常被混淆和错位。行业协会属于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本质上是“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其他类似社团组织,如学术性社团的宗旨是促进科技繁荣和发展、科技普及和推广、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属于公益性团体。在实际运作中,行业协会与其他类似社团组织的职能界限常被混淆和错位,把些原本应当转移到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一些学会、研究会或专业类协会组织。这种错位以及相同相近性质协会的重复设置和派生,不仅影响行业协会,同样制约了学术性等其它类社团组织作用的发挥,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内在因素分析行业协会先天不足,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我国的行业协会普遍存在人事、体系、职能、评价等“行政化”问题,影响了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的行业自治和功能优势的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职能分配、议事规则以及运作机制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等内生制度是阻碍其功能优势发挥的内在因素。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生长途径,目前主要是体制内改制而成,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许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室之、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全新的服务意识尚未确立,服务功能不完善,自身能力不强。目前,行业协会的功能仅停留在为企业提供信息,组织行业内部交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培训
f及评优评先等浅层次的服务,而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政策制定、行业维权、开拓市场等功能尚不健全完善。这既影响了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更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深化改革、推进协会转型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行业协会内部组织机构和布局结构不尽合理,缺乏科学的长远发展目标规划作指导,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协会内部法人治理机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与行政监督管理相并行的会员自律的管理体系、组织体系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再造。同时,协会现有的内部组织构架设置也不尽合理,无论是秘书处下设的驻会部ampacu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