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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机制。3扭曲的委托代理链架空国有股的产权主体。在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使委托立董事无话可讲;二是独立董事由于种种原因而对立于真正的决策之外,他们仅仅起到了举手的作用。在此,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4由于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半数以上的公司国有股比例高于567,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只有特别决议
f才需要8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只要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以通过因此,在非累计投票制度下,拥有527以上的股份意味着可以控制全部董事的选举,进而完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使得许多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可以操纵公司的一切,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股东独家委派。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的缺位,委托代理这一历史难题必然会使这些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5多重约束致使监事会功能弱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代会推举,二是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基本上不可能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则又要向提名人负责。另外,在当前体制下,对于那些缺乏监督技能和履行职责的大环境下,监事会在运行往往流于形式。因为,监事会即使想独立开展工作,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第三,经营者的选拔机制问题有待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选拔机制所带来的一个不良后果就是经营决策往往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利益,或者说取决于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利益,第四,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缺乏或不到位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一个显著表现。所谓新三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谓老三会”,是指传统国有企业组织制度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中“老三会”和新三会”并存,多头领导,权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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