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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占据控股优势的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所持股票均不允许流通,从而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分配格局。所有的决策都完全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意志,因为只要大股东对某项提案表决表示同意或反对,该项提案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或惨遭扼杀,众多的小股东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由于国有资产在上市公司资产总量中占有较高比重,多数上市公司股权设置又较为集中,客观上造成股东大会无形中受到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司的发起人,他们与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和利害关系,在这些密密麻麻的关系网的笼罩下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在这种缺乏制衡的股权结构下,第一大股东往往把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看作是提款机,无偿地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流通股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持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做决策时又往往囿于自身利益而时常名正言顺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控股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第一大股东通常又将上市公司拖下水,从而将灾难转移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身上,使他们成为无辜的牺牲品。相关研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无法遵循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和同股同价的原则。第二,董事会、股东大会缺乏内部制衡,监事会功能弱化,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1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表面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基本形成。但由于许多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使得不仅是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形同虚设,因为:2目前,国有股东受托人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在行使职能时成为国有股东一方的代言人。与此同时,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合格的独立董事,且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其成员中绝大多数都是由股东单位的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直接委派的,再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明显缺乏内部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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