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规定(国税发【2009】88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扩大了资产损失扣除范围,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扩大了资产损失扣除范围,扣除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包括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企业之间应收及预付款项)、无形资产损失等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第47条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第48条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第49条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也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二、将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将原来可自行计算扣除和经审批后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三、将原来可自行计算扣除和经审批后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将“自行计算扣除”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需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包括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r